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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四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治县教育发展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用语等。

  “自治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办好师范教育。各级各类学校推广普通话。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

  四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寄宿制学校(班),办好民族中、小学校。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四十六、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逐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尊师重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十七、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资金投入,保护名胜古迹、文物、民族文化遗产和烈士陵园,加强文化生态博物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和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和建设;发掘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支持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保护、搜集、整理水书、文献、典籍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十八、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自治县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加大科学技术投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发展科学技术事业。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四十九、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依法加强药品质量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建立健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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