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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矿产资源,在自治县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当地群众的利益。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重点支持贫困乡村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和通电话等,实行易地搬迁和生态移民,帮助贫困乡村和贫困群众逐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三十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

  三十三、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和改造乡村公路,加强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畅通,加强都柳江航道治理,发展交通运输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邮政、电信、通信等事业。”

  三十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土保持,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三十五、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城乡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城乡集市贸易,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商品和物资的流通。

  “自治县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的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金融、财政等方面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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