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二十四、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承包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自治县依靠科学技术,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展粮食生产,实行多种经营,发展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十五、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科技兴林,实行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实行采伐限额制度,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严防山林火灾。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自治县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转让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并享受国家生态建设的补偿。”
二十六、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保护、开发和利用草场资源,发展生态畜牧业。建立和完善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及畜禽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二十七、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禁渔期制度。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河流、山塘、水库、稻田发展渔业和其他水产养殖。”
二十八、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实行属地管理,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依托尧人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的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