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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八、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牌匾使用水文和汉文制作。”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民兵预备役建设,依法做好征兵、优抚和安置工作,支持驻县部队建设。”

  十、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为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而奋斗。”

  十一、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

  十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

  十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统一使用汉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十四、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从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大量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配备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水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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