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安排律师在五日内会见。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经过办案机关批准同意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办案机关应当将是否批准会见的决定书抄送羁押该犯罪嫌疑人的看守部门。
办案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国家机密的,可以中止受聘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有效证件及材料:
1、律师执业证;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办案机关出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办理该案的机关准许。
第二十六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会见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证件及材料:
1、律师执业证;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理犯罪嫌疑人羁押手续的机关依照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