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3]75号)
全省各级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州律师协会:
为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切实依法做好该项工作。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三条 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