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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和监察、审计等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监督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建议有关单位暂停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

  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向提出建议的机关和主管部门予以书面反馈。

  第二十条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举报。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有关单位对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入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共同搞好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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