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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七)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掌握职务犯罪动态,适时向社会发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信息;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通报、协调等工作制度,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九)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研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发生的原因,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转制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对其他应当纳入审计监督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执法行为,依照规定公开其职责、权限和办理各种案件的程序、期限,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

  健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公务活动时,应当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下列规定:

  (一)定期述职述廉;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

  (四)任职回避;

  (五)廉政谈话;

  (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引咎辞职;

  (八)依法应当遵守和执行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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