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权力制衡和人员轮岗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等非税资金财务监管和审计制度、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理及资金调配监督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三)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六)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系统的建设,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预防商业活动中的回扣、提成等贿赂犯罪行为;
(七)接受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应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教育收费、公务接待等活动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企业生产经营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四)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联系协调,指导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预防调查;
(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咨询和教育活动,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分类、分层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