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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0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服务措施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发布本省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制定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实行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第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支持、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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