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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湖南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1989年8月1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的工作,支持两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
  (一)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涉及两院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的工作汇报,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汇报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两院应派人作出答复。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汇报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综合整理分送两院。其中要求答复的,两院应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会议书面提出对两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答复。作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作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签署。
  专门委员会听取答复时,应邀请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听取答复后,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两院工作中的重大违法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接受调查的机关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和材料。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两院的工作进行专项或全面的视察。被视察的机关应当如实汇报情况。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并要求作出答复;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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