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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6修正)


  在石家庄市市区从事建设施工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实行围挡作业,施工现场要采取硬化路面、覆盖堆土、定时洒水等保洁措施,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 石家庄市市区从事饮食服务的企业及其他各单位和建筑工地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期维护保养,油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从事饮食服务零散摊点的炉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或者固硫型煤。

  石家庄市市区禁止从事露天烧烤。

  第二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制药、化工、橡胶等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恶臭污染;经治理仍不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职责责令关闭产生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建设施工确需露天加热沥青的,应当使用带有废气处理装置的密闭加热设备。

  第二十三条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烘干、晾晒畜禽粪便。

  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机场周围和其他可能对公共场所产生恶臭影响的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在禁止范围以外建设畜禽养殖场,应当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

  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科学研究,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还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扩大绿化面积,减少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推广使用先进机械清扫路面,对主要街道定期洒水,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应当与在用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测一并进行。

  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机动车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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