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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仪和宗教活动场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有一定的宗教学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热心承担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

  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或散发宗教宣传品。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信教公民的请求,可以根据宗教习惯,提供宗教礼仪性服务。

  第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或者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或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算命、看相、驱鬼等活动。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非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擅自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在30日前报请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由各宗教团体按各教规定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地主持宗教活动或邀请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成都市主持宗教活动,应经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同境外宗教界交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收取财物、捐挂功德。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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