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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2006年6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17日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五章 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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