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2006年8月1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经营管理者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经营管理负责人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成员单位及其森林防火职责。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