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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劳动者患重大疾病影响其行使权利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曾经协商的;
  (3)劳动者请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争议的;
  (4)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主张上述情形存在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18、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劳动者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证明或手续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的限制。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办理上述手续而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内提出。

  四、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审理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认定双方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2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24、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劳动者送达,或未在送达不能时以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决定的,应予撤销。

  2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未结清欠款或劳动者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扣留劳动者档案或不办理相关手续,如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就业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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