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禁渔区域、禁渔期捕鱼;
(八)倾倒、填埋垃圾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
(九)采捞水草。
第十三条 沿湖生产、加工企业和服务行业所产生的废水应当进行水污染物处理,实行达标排放,处理后水体水质仍低于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标准的,严禁流入程海水体。
第十四条 程海船舶实行集中审批、总量控制。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捕鱼、航运、旅游。
第十五条 在程海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捕捞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区域、时限、渔具、网具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六条 直接从程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并在取水口安置拦鱼设施。在保护区范围养殖螺旋藻的企业以及将程海水资源作为企业生产原料的,应当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交纳水费。其水费标准由永胜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资源费和水费留成主要用于程海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程海保护区范围内合法从事符合规划的林业、种植业,提高程海保护区范围内的森林覆盖率。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程海依法进行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程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销售的产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森林植被;毁坏林木的,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处以非法开垦、破坏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