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
(第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