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企业开除职工,认定错误的事实部分符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未按该《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属于处理程序不合法,人民法院对企业作出的开除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但企业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处理,并提出补充材料的,可以判决维持企业的开除决定,否则应判决撤销企业的开除决定。
39、因订立和履行劳动合产生争议,应当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和形式等四个方面对劳动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对于以上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并加以保护,对于以上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公正合理地予以处理。
40.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应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为一年。
41.根据《
劳动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和统一法定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鉴证并非劳动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内容合法,劳动合同不论是否经过鉴证都应认定为有效。
4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只是企业所有权的转移,在没有合法根据解除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认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予以保护。
43.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反对,应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来审查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
44.在审查工商纠纷案件中,应严格以劳动行政部门下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的工伤认定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对其他鉴定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均应不予采纳。在实体处理时应按劳动部门发布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劳动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如企业未按以上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也应按照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