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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通知
(2007年2月28日 川价发〔2007〕44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有关规定和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决定对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3月抄见电量起,对全省各地方电力公司(即省电力公司直属供电局以外的所有电力公司)供区内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在现行城市居民生活电价上价外顺加每千瓦时0.35分。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通知精神,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再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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