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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驾驶证注销后考试收费问题的回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驾驶证注销后考试收费问题的回函
(2007年2月16日 川价发〔2007〕53号)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驾驶人因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注销后考试科目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公厅交发〔2007〕22号)收悉,同时根据你局《关于当前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公厅交发〔2007〕19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含未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而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应重新考试。为使部分本身具有较熟练驾驶技术但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的驾驶人员,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其驾驶许可,同时为减轻申请人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同意你局对上述申请人实施驾驶许可考试时暂免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对科目一的考试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5〕28号)中的规定执行,即“汽车、低速货车驾驶申请人科目一考试每人每次280元,三轮车、摩托车、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科目一考试每人每次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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