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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建设规模与内容。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设施设备和辅助工程。
  3、实施进度。提出项目实施所需的合理工期和各阶段的工作进度。
  4、投资概算。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工艺设备及安装费用、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深度应满足控制投资的要求。
  5、主要图纸。区域位置图、规划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
  6、其他有关附件。
  第五条 新建、改造、维修省级储备粮库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新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县粮食、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项目出具初审意见;省粮食局对省直企业申报项目出具初审意见。
  (三)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上报经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财政厅,抄送省粮食局。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定。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粮食局审定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单位在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资金使用超出省拨付资金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八条 项目单位建设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审批,开户银行核实手续完备后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按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由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法人代表审批、开户银行核实手续完备后办理工程款的支付。
  第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
  (一)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投标。
  (二)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总负责,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开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负责,主要是对项目实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财政、粮食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项目验收
  (一)新建粮库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仓房按有关要求进行压仓试验,符合设计及装粮的质量要求,其他设施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完成竣工图;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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