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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2月27日 川价发〔2007〕58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执行。

  一、附表中未列规格的相关资料,各生产企业必须在3月6日前上报我局,以便及时安排其价格,否则,按擅自定价处理。

  二、各地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挂网价格或实际成本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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