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久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96号)
南京、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所得税的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现就江苏久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铜山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从2007年度起,江苏久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以其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江苏久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