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四)办理行政案件,判决维持行政机关或者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作出的错误处罚和处理决定,或者判决撤销、变更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作出的正确处罚和处理决定的;

  (五)违反执行程序,滥用强制措施,执行对象错误,不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执行,或者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办理案件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或者指使当事人作伪证的;

  (七)违法实施司法拘留、决定逮捕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造成错案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批准、不决定逮捕,或者对依法不应当逮捕的人而批准、决定逮捕的;

  (二)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提起公诉,或者对依法不应当提起公诉的人而提起公诉的;

  (三)提起公诉的案件,故意遗漏被告人或者遗漏重要犯罪事实的;

  (四)明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依法提起抗诉的,或者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不应当提起抗诉而提起抗诉,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五)违法决定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刑讯逼供的;

  (六)办理案件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像、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勘验结论的;

  (七)非法搜查,非法没收、扣押、查封、冻结公私财物的;

  (八)其他造成错案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依法不应当逮捕的人而提起批准逮捕的;

  (二)侦查终结后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移送起诉而不移送起诉,或者发现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起诉的;

  (三)办理案件中,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而故意不予以治安处罚,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而故意予以治安处罚,或者治安处罚错误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