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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四)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五)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六)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第五条 12315/12358中心对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接听并登记。
  接线人员接受咨询时,能直接答复的,应直接回复;对复杂、疑难等不能直接答复的,在登记后由工商物价机关的相关业务单位限期回复。
  第六条 12315/12318中心受理咨询时,应记录咨询者姓名、联系电话、咨询内容及办理结果等事项。
  第七条 消费者通过12315/12358电话进行申诉、举报、建议及咨询,应遵循职责法定、成本效率和标准化原则。
  第八条 消费者的消费争议应先行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和解,或到社区、企业、商场设立的消费者维权站(点)寻求民事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12315/12358中心向消费者委员会和工商物价机关申诉,申请调解。
  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三包”商品质量的消费争议,由消费者委员会先行调解。
  争议金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消费争议,12315/12358中心登记后,鼓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则上不予行政调解。
  对不属于工商物价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建议及咨询,12315/12358中心应当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提供适当办事指引。
  第九条 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工商物价机关管辖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方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凭证;
  (四)经先行和解、调解,并未达成一致协议的;
  (五)虽未进行和解、调解,但经营者存在明显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第十条 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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