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7年1月9日 深工商规〔2007〕1号)
为规范12315/12358电话的接听与登记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12315/12358的接听与登记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12315/12358申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12315/12358中心)依托全国12315、12358特服电话及信息化网络,统一接听、登记属于工商物价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申诉、举报、建议和咨询。
12315/12358的接听与登记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12315/12358中心接听、登记下列事项:
(一)涉及工商物价机关和消费者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
(二)对经营者违反工商物价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三)对工商物价管理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工商物价管理业务咨询;
(五)对工商物价管理和消费者维权的建议。
第四条 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315/12358中心不予登记:
(一)不属于工商物价职责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