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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6个工作日;
  (四)内部审查;
  (五)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分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无有效期限。但应按年度在每年5月31日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执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
│拟设立事务所名│        │      组织形式      │ │
│   称   │        │                │ │
├───────┼───┬────┼────────────────┴─┤
│  设立方式  │   │出资总额│                  │
├─────┬─┴───┼────┼────────────────┬─┤
│主任会计师│  姓名  │    │      合伙人总数      │ │
│     ├─────┼────┤                │ │
│     │是否为执行│    │                │ │
│     │合伙所事务│    │                │ │
│     │ 的合伙人 │    │                │ │
├─────┴─┬───┴────┼────────────────┼─┤
│合伙人以外的注│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
│   册   │        │                │ │
│ 会计师数量 │        │                │ │
├───────┼────────┴────────────────┴─┤
│  办公场所  │                           │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
│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
│ 全体合伙人 │  我们申请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并保证本│
│ 申请及保证 │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
│       │                           │
│       │                           │
│       │                           │
│       │全体合伙人或者发起人签名并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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