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6个工作日;
(四)内部审查;
(五)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分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
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
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无有效期限。但应按年度在每年5月31日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
三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执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
│拟设立事务所名│ │ 组织形式 │ │
│ 称 │ │ │ │
├───────┼───┬────┼────────────────┴─┤
│ 设立方式 │ │出资总额│ │
├─────┬─┴───┼────┼────────────────┬─┤
│主任会计师│ 姓名 │ │ 合伙人总数 │ │
│ ├─────┼────┤ │ │
│ │是否为执行│ │ │ │
│ │合伙所事务│ │ │ │
│ │ 的合伙人 │ │ │ │
├─────┴─┬───┴────┼────────────────┼─┤
│合伙人以外的注│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
│ 册 │ │ │ │
│ 会计师数量 │ │ │ │
├───────┼────────┴────────────────┴─┤
│ 办公场所 │ │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
│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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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
│ 全体合伙人 │ 我们申请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并保证本│
│ 申请及保证 │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
│ │ │
│ │ │
│ │ │
│ │全体合伙人或者发起人签名并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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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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