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政工程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非独立用地市政工程的,可提供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的,可提供相关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批准的全套图纸(包括总平面图、施工图)及电子文件(原件各1份);
6.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图纸及电子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和第
六十三条。
三、在法律依据中增加:《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
对10号许可事项“地名命名更名注销”作如下修改:
一、在“一、行政许可内容”中将“建筑物、市政设施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命名、更名和注销”修改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