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7日)废止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12月31日 深规〔2007〕21号)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对02号许可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作如下修改:
一、在“十、行政许可时限”中将原文修改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重大投资项目,与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合并时限为12个工作日内;变更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二、在法律依据中增加:《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
对03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作如下修改:
一、在“四、行政许可条件”之“(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最后增加:5.符合建筑节能有关规定。
二、在“五、申请材料”之“(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中将“7.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3份)”修改为:包含建筑节能等强制性内容的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3份)。
三、在“五、申请材料”之“(二)市政工程方案设计”中单独增加一项: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计划立项批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在“十、行政许可时限”中最后增加:市重大投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在法律依据中增加:《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
对04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扩初设计”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