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实施抢夺行为的;
(二)因抢夺致被害人伤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三)抢夺孕妇、携带婴儿的妇女、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四)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或残疾人实施抢夺行为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三、办理"双抢"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办理"双抢"案件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1.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被当场抓获,并供认不讳,虽未搜缴到赃物,但与被害人的报案情况相吻合的;
2.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行为,但其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被害人报案情况相吻合的;
3.未追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否认其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案发现场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
4.犯罪嫌疑人否认作案,但从其身上、住址搜缴到涉案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
5.犯罪嫌疑人虽未直接参与实施犯罪,但有多名同案人员证实其组织、操纵或指挥作案,且供述相互印证、一致的;
6.团伙案件中,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另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根据现有的证据可认定犯罪,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其真实身份、住址,确实无法查清的,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从快办理,但侦查部门应当在案卷中附上犯罪嫌疑人签名并捺指印的照片。
(三)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论其行为既遂未遂、所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应依照
刑法第
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各单位在参照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意见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