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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1]3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区抢劫、抢夺案件(下称"双抢"案件)屡屡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双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双抢"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抢劫犯罪的定性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他人人身的方法强行夺取或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抢劫:

  (一)夺取公私财物时,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方法的;

  (二)夺取公私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

  (三)共同夺取公私财物后,犯罪嫌疑人为掩护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携赃逃跑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强行夺取公私财物,足以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

  二、关于抢夺犯罪的定性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方法的行为。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1998]11号)确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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