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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通知

  二、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了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执法主体、窃电行为界定、窃电预防、用电检查与查处、法律责任等内容。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涉及各有关方面,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仅要依法履行职能,也要协调配合,共同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严格、公正、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供电企业在营业区内履行职责的内容、方式、程序进行定期检查,不断促进供电企业开展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二是要加强对窃电案件的查处。对属于《条例》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案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和《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重证据、重事实,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尊重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对证据不足的,要及时通知供电企业恢复供电。三是要加强对投诉案件的处理。用户对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结果、以窃电为由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二)供电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条例》具体地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承担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方式、措施,如用电检查程序、证据收集方式、中断供电等,因此,供电企业要以学习教育为前提,以准确把握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入手,强化预防手段,坚持防范与查处相结合;要根据窃电的新特点、新情况,结合反窃电经验,不断地提高预防窃电技术和证据收集技术;要正确分析,准确把握窃电案件的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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