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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通知
(汕府〔2007〕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8月23日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结合汕头实际制定的一部规范我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法制建设的又一举措,对于加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保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公民的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安全运行,促进、服务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对电能的需求不断增加,电力工业一定要先行,供电、用电管理一定要加强。电力是重要的国有资源。但是,违法用电,不法分子窃电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窃电不仅盗窃国家和他人财产,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而且严重地危害电网运行安全,破坏公共安全体系。所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特别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普法计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各镇(街道)、村(居委)要把《条例》的宣传教育作为社区专项法制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多渠道、多层面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使《条例》家喻户晓,努力营造“依法用电光荣、窃电可耻”的社会氛围,建设依法用电、遵纪守法的文明社区。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及时报道《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了解掌握《条例》,为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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