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的复函
(沪价经(1998)第132号)
市邮电管理局:
你局沪邮电管(1997)财字62号《关于住宅建筑通信配套项目收费补充规定的函》收悉。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的规定,为规范收费行为,控制工程费用,加快住房建设,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施工范围
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以道路红线至建筑物进口为界。
二、收费标准
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1.挂空式通信线缆工程每平方米6.50元;
2.全部暗埋式通信线缆工程,高层每平方米12.5元;多层每平方米20元;别墅每平方米40元。
3.经市计委批准按成本价出售的平价房,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道路红线接口至电话交换局的电话通信工程建设费用,主要由“电话初装费”列支,不得再向用户收取邮电通信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