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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

  第七条 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具体减征幅度,但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同时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第八条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期限为三年。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对于损失较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减征申请由纳税人取得所得或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和审批,同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 符合减征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或他人,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原则上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当年税款减征申请;年度中间开业经营的,应在开业经营的当月内提出减征申请,如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期至次月申请。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于该项所得法定纳税申报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该项所得的减征税款事宜。

  (二)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税申请表(见附件1);

  2、证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孤老人员和烈属还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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