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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七)其他应当纳入考评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考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考评部门行政执法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行政执法行为;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及行政执法有关资料;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五)对被考评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六)其他可以采取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承办行政执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三)承办的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是否规范;

  (四)个人违法违纪情况;

  (五)其他应当纳入考评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条 考评机关应当制定考评方案,明确考评标准,做到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评采取百分制形式,考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评价部门和执法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考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考评机关应当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经考评,行政执法工作成效显著的,由考评机关通报表彰,并可嘉奖有关人员。受表彰的部门可以给予执法工作人员适当的物质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具体事务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条 经考评,行政执法工作落后的,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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