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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要把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城乡规划,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城乡规划工作效能监察的重点,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纠正无规划建设、不按规划建设、粗放建设和规划管理中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特别要纠正突破“禁建区”、“四线”(即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规定的行为。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空间,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按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三)严格实施行政纠错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本地区城乡规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城乡规划工作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落实行政纠错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城乡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逐步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督机制。
  要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阳光规划”,实行城乡规划成果汇交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面向社会实现信息共享。积极运用遥感技术和信息技术,探索建立城乡规划管理动态监测系统。积极配合国家建设部开展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我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动态监测,全面掌握城乡发展状况,及时提供有关城乡规划信息与分析资料,依法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行为。
  四、为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
  (一)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要根据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完全纳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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