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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1、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的法定程序。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要求,不得以任何文件形式取代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分级管理,需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规划部门依法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其中,由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由省建设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凡未在已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规划选址评估论证,确保项目选址的科学性。
  要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镇和村庄的建设项目,依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实施开工许可。农民建设自用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须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农民建设自用住宅需使用耕地的,以及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之前,必须先申请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2、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以县为重点,统筹城乡规划管理,尤其是要加强镇、村规划管理,切实把省管到县、市管到镇、县管到村的规划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督导。要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工作,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重点加强对村庄整治工作的规划督导,引导各村庄因地制宜地编制和实施好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村庄整治规划要以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尤其是要切实抓好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工作和改造“三合一”消防隐患的建设,着力改变“脏、乱、差”的村容村貌。
  三、加大城乡规划管理的监察力度
  要根据《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5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6〕51号)的要求,加快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强对村镇规划管理的监察力度。
  (一)完善规划实施的报告及考评制度。
  市、县(区)规划部门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规划部门书面汇报上年度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汇报的内容包括行政区域内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情况,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情况,城乡规划,(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规划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等。上级规划部门应对下一级规划部门的年度书面汇报及时提出评价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其规划部门的工作进行年度考评时,应将上一级规划部门的评价意见作为重要的考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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