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认真做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区)、镇要以县(区)域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抓紧编制各区县村庄体系规划,以县(区)域总体规划、村庄体系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指导和依据,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深化完善乡镇和村庄各项规划,对土地利用、村庄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共事业等农村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布局和分类指导。要按照“先规划后整治”的工作方针,分步推进新农村规划编制工作:在做好我市10个村庄整治规划编制试点和省生态文明村康居工程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从2007年到2010年,力争完成70%以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村镇规划的审批和调整程序。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区)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县(区)城镇或县(区)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经县(区)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再由县(区)级人民政府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县(区)城镇或县(区)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开展“十一五”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予以指导。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中心镇(不含县(区)城镇或县(区)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国土厅和发改委进行用地规模核定和省建设厅备案。
南澳县的省中心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省中心镇的近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南澳县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村庄(即行政村,下同)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包括村庄整治规划,下同)可由县规划部门审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村庄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分别由市规划部门审批。
2、城乡规划在送审前,应通过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有关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布。其中,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方可按程序报批。规划的调整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未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
3、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上述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规划调整申请,经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再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整和审批。
(三)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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