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7〕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6〕51号)精神,结合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城市中心区建成区面积从1981年的7.8平方公里扩展至2005年的113.8平方公里,解决了中小城市建设规模与大城市人口规模的矛盾;一系列大型基础设施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城市道路主干网基本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呈适度超前的态势;城市绿化美化、城市环境保护等方面也取得了突出成绩。我市先后被评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跨入了全国城市综合实力50强和投资环境40优的行列。
然而,为推进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城乡规划依然存在体制性分割问题;
2、规划编制严重缺乏,适应不了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3、规划的实施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城乡规划管理还不到位,尤其是村镇规划管理“缺位”,村民宅基地建设尚未纳入规划管理,存在“有新房无新村”、农村基础设施不配套、人居环境质量不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凸现了我市城乡规划与城乡统筹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对此,规划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尤其是村镇规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举措,作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不断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新局面。
二、努力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