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全省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实施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支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公安、卫生、商务、价格、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药品行业发展规划,促进云南药业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药品质量、药品市场秩序、药品监督管理等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