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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系统领导干部离长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系统领导干部离长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保证政府工作的正常秩序,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政府系统领导干部离长请假报告制度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请假报告实行分级分线管理。
  (一)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请假报告;市政府副秘书长向秘书长请假,并向所协助的副市长报告。
  (二)各区、县(市)长向市长请假。副区、县(市)长请假离长的,须向对口副市长报告。
  (三)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行政正职向市长请假,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二、请假报告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凡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离长到国内,时间不超过3天的(含3天),应事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长;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事先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长。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3天以上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长。
  三、离长同志所在单位应将该同志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法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由秘书一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离长同志应按照批准天数返回,并及时销假;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假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五、加强监督检查。政府系统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离长请假报告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监察、人事部门,对政府系统领导干部离长请假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领导干部外出情况和工作成效要纳入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进行考评。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领导干部,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政府系统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并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请假报告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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