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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根据城市、城镇建设规划要求,预留消防队站建设用地。2007年底前完成消防水上中队、金平一、二中队和潮南区消防大、中队营房的改造建设,2008年底前完成黄厝围消防中队的营房建设,2009年底前完成特勤消防大队的营房建设。市中心城区2007年购置抢险救援车2辆,国产消防举高车1辆,2008年购置消防举高车1辆,水罐车4辆,2009年购置高喷车1辆,并按标准型消防站标准配齐黄厝围中队车辆装备。澄海、潮阳、潮南三地在2008年底前完成消防举高车、高喷车和多功能消防车的配备。在2006年省消防总队配齐11种个人防护装备的基础上,至2009年,全面更新个人防护装备及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2007年配齐各公安消防大队防火监督检查设备和各中队车载台、基地台、对讲机通信设备;2008年按照省要求配齐主战消防车的卫星定位导航系统和一套灭火救援现场实时图象记录传输设备。
  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各地要大力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彻底遏制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的风气。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用铁的手腕推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认真履行整治职责,结合国务院安委部署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全力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负起抓专项行动的主要责任,对于小娱乐场所和既有建筑,各级政府要督促其整改,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补办消防手续,对于小作坊和小档口,各镇(街道)要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其整改情况作出结论性意见。全面整治阶段结束后,各级政府必须将所摸查场所清单和已整改场所清单经领导签名盖章后逐级如实上报,谁漏报、瞒报或上报情况不实,便由谁负责任。清理整治过程中,对于拒不整改隐患的钉子户,当地政府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整治结束后,各区县要及时将未能达到消防整改要求的单位、场所名单汇总至市政府,由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发布,要求各相关部门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各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有关单位、场所要责无旁贷地负起督促清理整治的责任,对不依法整改的单位、场所要动用所能动用的各种手段予以处理,确保隐患得到消除。清理整治结束后,市政府发布的未能达到消防整改要求的单位、场所,各职能部门要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并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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