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检察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法律援助的办法
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丧失父母且无经济来源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或者享受国家特殊困难补贴的;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无固定收入,且无力聘请律师的;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无经济来源,且其家庭不在本市,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确无经济来源,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聘请律师的。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其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在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