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助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律师助理的管理,规范律师助理证件的申领工作,结合本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业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专职从事律师业务辅助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
(一)拥护
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
(四)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
首次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的,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第五条 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律师助理工作证申请登记表;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证明;
(五)人事档案由市司法局认可的单位保管的证明;
(六)体检健康的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八)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第六条 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应当由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县司法局审查后报市司法局批准。
直属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颁发律师助理工作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助理工作证,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