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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按照“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殡葬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分别设立由政府牵头,组织、宣传、民政、财政、公安、国土、工商、卫生、农业(林业)、纪检(监察)、人事、环保、规划、侨办、物价、宗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殡改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对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互相支持的殡葬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科学合理制定规划。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制定本地区2006-2010年殡葬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火葬区人口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制定殡葬服务机构数量、布局和建设规模规划,并根据规划进行行政许可和报批兴建手续。
  (三)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巩固和维护现阶段所取得的殡改成果,深化殡葬改革。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各级政府要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把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纳入殡葬管理考核目标。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切实做到殡葬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必须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将殡葬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殡葬事业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所属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骨灰楼(堂)等设施建设,保障清理坟墓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
  (五)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单位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单位管理水平和殡仪服务质量。继续抓好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殡葬改革敛财,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殡仪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各项制度,建立文明、公正、依法行政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加大殡改宣传力度。各地要由宣传部门牵头,民政、文明办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充分利用一切报刊、电视、广播、出版物或者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工具,加强殡葬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加强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的宣传,加强对殡葬改革先进典型的宣传。要坚持每年四月为殡葬改革宣传月,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殡葬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以此引导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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