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农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京财农[1990]2188号 1990年11月13日)
为了加强耕地占用税、农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切实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契税暂行条例》,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90)财农税字第55号《
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精神,确保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缴纳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房屋买卖、典当、赠与及交换均应凭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按《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由土地使用者按《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契税。各级司法部门要配合财政征收机关搞好税收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宣传税收政策,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习惯,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