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不得在住宅小区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以下服务项目:
(一)歌舞厅、迪士高舞厅;
(二)机动车维修;
(三)产生恶臭、有害气体的服务项目。
第八条 不得在住宅楼设立本条例规定的服务项目。
第九条 在住宅小区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的经营木材、石材、玻璃、金属等服务项目,不得从事加工服务。
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加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在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内设立产生油烟等废气污染的餐饮项目的,该楼宇必须设置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专门烟道,且厨房必须与住宅楼层有一层或者一层以上的间隔。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服务项目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报环保部门审批。选址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未经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服务项目不得进行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
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商和商铺业主不得向购房者或者承租者作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服务项目选址承诺。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的规划设计图纸中设计有专门烟道,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方可作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的选址。
第十五条 油烟必须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产生污水的餐饮场所必须设置隔油池或者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潲水及其他残渣废物必须妥善收集,由专业单位处理,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网或者随便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