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3日通过,2006年3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24日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保护居民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服务业,是指从事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包括:
(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业的项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用的服务场所,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卫生、体育、建设、公安、水务、交通、安全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环保部门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利。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