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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3日通过,2006年3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24日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保护居民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服务业,是指从事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包括:

  (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业的项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用的服务场所,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卫生、体育、建设、公安、水务、交通、安全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环保部门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利。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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